一、概述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和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分別代表兩地在香港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瀏覽《安排》的全文,請掃描文章底部二維碼。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與適用》”),具體闡述了《安排》的商簽背景和主要內容。瀏覽《理解與適用》的全文,請掃描文章底部二維碼。
經雙方協商,《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在內地與香港兩地同時生效。
為《安排》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仲裁保全安排文書樣式》(以下簡稱“《文書樣式》”),內含10個申請書模板和1個《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模板,供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時使用。參考《文書樣式》,請掃描文章底部二維碼。
《安排》生效后,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可使仲裁程序當事人直接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司法管轄區(q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簡稱“貿仲香港”)是《安排》項下合資格的仲裁機構之一。貿仲香港所管理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以及擬向貿仲香港提起仲裁申請的當事人可依據《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二、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條件
根據內地法律,內地人民法院可采取以下三種類型的保全措施:
(1)財產保全,例如:凍結一方財產;
(2)證據保全,例如:固定一方的證據;
(3)行為保全,例如:命令一方作為或者不作為。
當事人擬依據《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的,其所參與的仲裁程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合資格仲裁機構管理的機構仲裁案件,如貿仲香港;
(2)仲裁地為香港;
(3)仲裁程序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開始,或于2019年10月1日以前開始但尚未完結;
(4)屬商事仲裁:《安排》僅適用于平等主體間的商事仲裁程序,不適用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仲裁程序[《理解與適用》二(二)]。
當事人可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開始后提出申請。就仲裁裁決作出后、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前的保全事宜,當事人應當依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互相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提出。
(二)申請材料
根據《安排》第四條的規(guī)定,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保全申請書;
(2)仲裁協議;
(3)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在貿仲香港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請保全的,應當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的仲裁申請文件和相關證據材料,以及貿仲香港出具的《保全申請轉遞函》;
(5)內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據《安排》第五條的規(guī)定,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證件信息、通訊方式等;當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身份證件信息、通訊方式等;
(2)請求事項,包括申請保全財產的數額、申請行為保全的內容和期限等;
(3)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包括關于情況緊急,如不立即保全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將使仲裁裁決難以執(zhí)行的說明等;
(4)申請保全的財產、證據的明確信息或者具體線索;
(5)用于提供擔保的內地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
(6)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提出本安排所規(guī)定的申請和申請情況;
(7)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當事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文書樣式》的模板使用。
提交仲裁協議僅為方便內地人民法院判斷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此為形式審查,內地人民法院并不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理解與適用》二(六)]。
身份證明材料系在內地以外形成的,應當依據內地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證明手續(xù)。
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一并提交準確的中文譯本。
(三)申請程序
1、有管轄權的內地人民法院
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在不同內地人民法院轄區(qū),當事人應當向其中一個內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安排》第三條]。
為更好保障終局性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如受理仲裁保全申請的法院與受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申請案件的法院一致,可更好地發(fā)揮保全的作用[《理解與適用》二(四)]。
2、在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前提出申請
當事人擬在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前提出申請的,應當自行將上述申請材料遞交有管轄權的內地人民法院。
內地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未收到貿仲香港出具的《案件受理證明函》的,將會解除保全[《安排》第三條]。三十日的期限包括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貿仲香港受理仲裁申請、貿仲香港出具證明函件并轉遞等環(huán)節(jié),其計算以內地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證明函》為止[《理解與適用》二(五)]。當事人應遵守上述三十日期限的規(guī)定,并承擔與之相關的不利后果。貿仲香港不對任何因程序上的延誤或因上述三十日期限的規(guī)定未能得到遵守而導致的不利后果承擔任何責任。貿仲香港建議當事人盡快聯系并告知貿仲香港有關的程序性安排。
在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后,當事人應當根據《貿仲規(guī)則》盡快于貿仲香港啟動仲裁程序,貿仲香港將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以下材料后決定是否發(fā)出《案件受理證明函》:
(1)《案件受理證明函》申請書(至少一份正本);
(2)上述申請材料的副本;
(3)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書》副本;
(4)作出《保全裁定書》的內地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5)是否將其與貿仲香港關于保全申請的通訊和文件往來抄送至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
(6)貿仲香港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關上述仲裁文件的份數規(guī)定,請參照《貿仲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貿仲香港受理仲裁申請后,將發(fā)出《案件受理證明函》,并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內地人民法院地址和聯系方式將證明函提交該內地人民法院。如情況緊急,當事人亦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將《案件受理證明函》提交內地人民法院。當內地人民法院向貿仲香港核實情況時,貿仲香港將提供必要信息予以配合[《理解與適用》二(五)]。
表1 在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前提出保全申請
3、在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后/時提出申請
當事人在根據《貿仲規(guī)則》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后/時提出申請的,貿仲香港將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以下材料后決定是否發(fā)出《保全申請轉遞函》:
(1)《保全申請轉遞函》申請書(至少一份正本);
(2)上述申請材料的正本(至少一份,用于轉遞內地人民法院)和副本;
(3)擬提起保全申請的內地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4)是否將其與貿仲香港關于保全申請的通訊和文件往來抄送至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
(5)貿仲香港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關上述仲裁文件的份數規(guī)定,請參照《貿仲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
貿仲香港不對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書是否滿足《安排》第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仲裁手續(xù)及)保全材料完備的,貿仲香港將(在立案后)發(fā)出《保全申請轉遞函》,并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內地人民法院地址和聯系方式將《保全申請轉遞函》連同上述申請材料正本一并提交該內地人民法院。如情況緊急,當事人亦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將《保全申請轉遞函》及上述申請材料正本提交內地人民法院。當內地人民法院向貿仲香港核實情況時,貿仲香港將提供必要信息予以配合[《理解與適用》二(五)]。
表2 在啟動貿仲香港仲裁程序后/時提出保全申請
4、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后
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亦應向內地人民法院支付保全申請的費用,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目前每項保全申請的費用最高為人民幣5000元。
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等[《安排》第八條]。
如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書》所規(guī)定的期限(即將)屆滿,貿仲香港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再次)出具《保全申請轉遞函》以協助當事人申請延長保全期限。
三、費用和聯系方式
當事人向貿仲香港申請《案件受理證明函》或《保全申請轉遞函》,或要求貿仲香港提供《安排》項下所必要之合理性協助的,貿仲香港不收取任何費用。
貿仲香港的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香港中環(huán)雪廠街11號律政中心西座5樓503室
電話:+852 2529 8066
傳真:+852 2529 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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